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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俄罗斯清关的一些知识

 我们经常讲的俄罗斯清关是:俄罗斯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俄罗斯结关,是指到俄罗斯进口货物、俄罗斯出口货物和在俄罗斯转运货物进入俄罗斯或出口俄罗斯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俄罗斯海关申报,办理俄罗斯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俄罗斯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俄罗斯海关申报,办理俄罗斯海关手续,得到俄罗斯海关的许可。货物在俄罗斯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而这一流程统称为 俄罗斯清关。

 

俄罗斯商品进口通关程序: 

   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国家通讯信息委员会;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 
  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俄罗斯关税计征制度 
自1996年7月1日起,俄已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自1999年开始又恢复对某些商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俄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号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和20%,这次简化和下调的进口税率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是对原有税率的重大改善,也是为俄入世所做的一次调整与准备。
  俄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关税。
  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列,优惠幅度为25%。
  为享受优惠关税,报关人必须递交产地证书。如递交不出产地证书,但可用其它方法确定产地,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
  但下列商品不享受进口关税优惠:果汁、菜汁、矿泉水、汽水及其它非酒精饮料、曲啤、80度以内非变性食用酒精、烈性酒、甜酒、其它酒精饮料、合成材料服装、鞋、护腿套、天然宝石、人造宝石及其制品、非金银宝石妇女饰物,电话机、电唱机、录音机、音箱、录相机、放相机、无线电话电报传送接收设备、广播电视传送接收设备、小汽车、客货两用车、赛车、钟表、钟表零件、表带、表链。 
  外商企业注册后一年内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其它税,但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
  用于国际货运的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目的输入的商品、自然人非用于生产或其它商业目的而输入的总值在1000美元以内和重量在50公斤以内的商品免税。
  为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须确定商品的税号、价值和产地。 
  海关估价是计征商品关税的依据。俄《关税法》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用以下6种方法:
  按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相同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同类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减值法估价; 
  按加值法估价; 
  参照国际惯例估价法估价。 
  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单证,包括:合同及合同补充书;发票及银行结算凭证;运单及保险单;发货国报关单;订货单;仓单;厂家商品目录、价目表、明细单;装箱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安全证书及其它单证。
俄《关税法》依据现行国际惯例,规定了商品产地国的确定原则。
  为证明商品产地国,进口商应向俄海关提供商品产地证书。如产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时,应提供A型产地证书;如产地为独联体国家时,应提供CT-1型产地证书。此外,对受配额及其它措施限制进口的商品,对国际协定及俄国内环保、国家安全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进口商品以及海关对产地有怀疑的进口商品均须提供产地证书。
  按照关贸总协定承认的民族经济保护权,俄《关税法》还规定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特别关税。
  除进口关税外,进口商还应缴纳海关手续费,目前为商品发票总价值的0.15%。
点击次数:1920  更新时间:2021/06/04 14:33: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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